政府的创立。
那么,应以是什么样的观念来理解创建政府的行为?我首先要指出,这种行动是复杂的,因为它由其它两种因素构成——法律的创建及它的执行。
通过前者,主权体裁定,存在着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建立的控制体;这种行为显然就是一部法律。
通过后者,人民任命了授权建立政府的统治者。这次任命是一次具体的行动,显然不是第二部法律,而只是第一部法律的结果和政府的一种功能。
难点在于理解,在政府存在之前如何能否有一种政府行为,以及只能是主权体或者臣民的人民在某种情形下如何能够成为一位君主或者一位行政官。
正是在这一点上揭示了政治体的其中一个令人惊讶的性能,通过这种性能,它调和了明显矛盾的行动;因为这是用从主权突然转变为民主体的方式完成的,以至于没有明显的变化,而仅仅因为一种整体对整体的全新关系,公民成了行政官,并且从普遍行为转变为具体行为,从立法转变成执法。
这一转变了的关系不是那种不具实践情况的纯推理性的精妙:在英格兰国会中,它每天都在发生。在那里,在某种场合下,为了更好的讨论各项事务,下议院把自己分解成大委员会。因此,从成为一个主权体法院那一刻起,下议院在那一刻成了另一个委员会;以致最后它作为众议院而自我报告,并且就某个已经解决了的议题以另一个名义再次争论。众议院是在大委员会行动的结果。
用公共意志的一种简单行为能够在现实中建立它,这真是民主政府的一项特殊优势。因此,如果采用这种形式的话,这个临时性政府能够保持权力,或者以主权体名义建立用法律规定的政府;因而,整个过程是有章可循的。以其他任何方式和迄今为止定下的原则,合法地建立政府都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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