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诊问题:
法院是否有权直接管辖体育纠纷?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培训合同性质如何?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还是补偿性?
◆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 张笑世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建军
◆ 专家观点:
◇即使有体育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认为培养协议显失公平,或认为仲裁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完全可以放弃仲裁,直接要求司法介入。
◇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培训协议,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培训合同,法学专家意见并不一致。
◇有专家认为,违约金性质应认定为补偿性,不应该过高;也有专家认为,惩罚性赔偿有存在的必要,否则会影响我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但即使是惩罚性赔偿,也不应太高。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北京市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俱乐部”)和足球运动员王某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此时距离第一次庭审已过去将近一年。两个半小时的开庭审理后,法官宣布休庭。
案件事由说来并不复杂,但因为涉及足球专业领域纠纷,以前鲜有诉至法院的,受访专家甚至称其为“国内首例”,因此备受体育界和法律界关注。在法律实务界,法院是否有权直接管辖此类案件、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培训合同的性质、违约金属于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等问题,更是引发探讨。
竞技体育纠纷法院有无管辖权?
2012年8月4日,万达俱乐部与12岁的王某及其父亲签订《北京万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派遣球员赴西班牙培训协议书》,约定派遣王某作为俱乐部注册业余球员,前往西班牙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接受足球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