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新闻·钱江晚报评论员 魏英杰

近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个消息发布后,力挺者有之,质疑者也有之。力挺派觉得早该这么做了,不然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不敢管也不能管,而质疑的人则担心这样会加剧教学矛盾,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但不管怎么说,有一点应是明确的,在教育过程中动用惩戒手段肯定是下策,而不是什么良方。看到有老师以“喜讯”奔走相告,让人深感困惑:教师对学生施加惩戒,难道不是意味着教育的失败,何喜之有?
教育部制定这部规章,出发点应是为了对教师拥有教育惩戒的权力加以明确,对如何实施惩戒进行界定。但就目前规章的内容来看,即便顺利落地推行,在具体实施中也会面对不少问题。现在有些老师因为有这部规章撑腰,感觉底气足了,但可以预判,今后学校和老师可能会因此生出新的烦恼。
别的不说,我只举出规章相关条款为例。规章明确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采取若干方式进行教育惩戒,其中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教师可对学生“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这还只属于“一般惩戒”的方式,其他还有“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不同惩戒手段。
如果理解无误,这相当于赋予教师对学生罚跑、罚站等权力。那么问题就来了。“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多少才算“适当”?让学生跑一圈还是两圈,罚学生做50个或100个俯卧撑才是“适当的”,在这里并不明确。
而依据现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多部法律,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那么,类似罚跑、罚站算不算体罚或变相体罚,让学生“面壁反省”,如何才不会构成“侮辱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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