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它不仅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原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起典型案例。
一起不同寻常案件的判决

吴才文检察长宣读起诉书
11月27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由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在松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才文、检察员郑岚清出庭支持公诉,松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游洪担任审判长。当天的庭审活动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开直播。

被告人董某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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